驻马店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驻马店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驻马店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驻马店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驻马店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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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一、对社会公开销售或定向销售及住宅合作社向社员集资建设所得的经济适用房:
1、未住满5年的(是否满5年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交纳
契税日期为准),出售时按购买时单价出售,并提供以下资料:
卖方: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军人提供军官证、离退休证、士兵证复印件。
买方:提交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审核表,如属超标购买另需提供《超标购买经济适用房综合地价款缴款通知书》,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军人提供军官证、离退休证、士兵证复印件,契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房子平面图及测绘表各两份,两人以上购买需提交共有协议书。
驻马店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二、买卖双方共同提供:房屋买卖合同
2、住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出售,提交以下资料:
卖方: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军人提供军官证、离退休证、士兵证复印件。
买方: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军人提供军官证、离退休证、士兵证复印件,外省市个人购买另需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契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房子平面图及测绘表各两份,两人以上购买需提交共有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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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驻马店经济房实物配租以家庭为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驻马店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区内非农业常住户口,在本地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
驻马店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申请家庭属无房户、危房户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0?(含10?)以下。
驻马店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市城区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驻马店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家庭资产在申请家庭年收入(家庭人口数×上一年度最低年工资标准数)的4倍(含4倍)以下。
驻马店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五)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含货币分房);
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房;
5、政府提供的其它购房优惠政策。
驻马店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驻马店经济房实物配租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含承租住房的合同或公有住房的租金证明);
(三)家庭成员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四)属孤寡老人、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以及受到当地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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