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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经济适用房
目录
1、六盘水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2、六盘水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3、六盘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六盘水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六盘水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发布的《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六盘水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六盘水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遵守本细则。
 
  六盘水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实施。
 
  六盘水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六盘水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政策,并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储备计划;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建设、销售、售后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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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六盘水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规模、计划,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六盘水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解决。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征收的营业税按70%返还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发展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六盘水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可按规划配建经营性用房,配建的经营性用房按商品房实施管理。
 
  六盘水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六盘水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
 
  六盘水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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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六盘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六盘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申购家庭持家庭户口本、夫妇任何一方的身份证、现住房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公安部门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以及受理登记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六盘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符合申购条件的,将申购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本市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通知申请人待购经济适用住房。
 
  六盘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每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分配计划或房源,通知申请人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抽取选房顺序号后或选房后,自愿放弃购买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购。
 
  第三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可以用公开抽(摇)号的方式产生。市级以上劳模、军烈属、残疾人优先购买。
 
  第三十四条 购房家庭需持“六盘水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到建设单位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市场价格结算。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由市房产管理局收取,专户存储于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供应方案(包括套数、面积、对象等)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未经审核的一律不得销售。项目建设单位按供应条件未销售完毕的剩余房源转入下年度销售,或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调配供应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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