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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公租房
目录
1、长治公租房管理办法
2、长治公租房买卖政策
3、长治公租房申请条件

长治公租房管理办法

    长治公租房管理办法是什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租赁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自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发改、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税务、银监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长治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 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长治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长治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长治公租房管理办法的内容就到这里了,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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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公租房买卖政策

    长治公租房买卖政策: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原则上按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其租金收缴及房屋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产权人(出租人)可自行负责,也可委托第三方管理。
 
    长治公租房买卖政策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产权人或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承租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按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
 
    长治公租房买卖政策第二十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工商部门制订《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实行合同备案制统一进行管理。产权单位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合同期原则上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需要续租的,应当对其资格进行重新审核。不得一次性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等变相出让使用权。
 
    长治公租房买卖政策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期间,因国有土地收回或农村留用地征收而需要进行拆迁补偿的,房屋按市场重置价格计算,土地仍按照原用地属性和收益标准进行补偿。
 
    长治公租房买卖政策的内容就到这里了,对面向社会出租、实行企业经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准入条件、退出机制等按照《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统一纳入政府管理,实行承租人资格定期复核制度。经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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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公租房申请条件

    长治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公租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这是我国开始大规模建设公租房、并将公租房作为重点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来,首次出台全国层面的公租房管理办法。
 
    住建部12日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本地及外来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长治公租房申请条件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同时为引导和规范房地产租赁市场,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定期调整。当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制订的标准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长治公租房申请条件:降低准入门槛,有利于公租房的供应和需求更好地匹配,使有限的资源更充分地发挥作用。从长远看,放宽甚至取消公租房的户籍限制,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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