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
贝尔公租房管理办法规定:市民政局负责低保家庭、住房困难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困难群体收入情况核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况核实。
呼伦贝尔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呼伦贝尔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肇府办〔2012〕34号),规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呼伦贝尔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城区公租房,是指由市政府、市直单位或区政府范围内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异地务工人员及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人员出租的保障性质的住房。
呼伦贝尔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区公租房分配实行统一申请、审核和租赁管理。
呼伦贝尔公租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城区公租房配租审批管理以及市直房源配租后的监督管理。
呼伦贝尔公租房管理办法:市公安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资料及拥有机动车辆权属情况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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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尔公租房买卖政策了解到,《呼伦贝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率先向社会公布,今年公租房保障对象新增三大群体,包括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引进的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呼伦贝尔公租房买卖政策的亮点还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应对不同群体实施级差化租金;在投资主体方面,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租房建设,并制定了包括税收在内的优惠政策。 公租房保障对象新增三大群体 外来务工人员 首次列入公租房保障群体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单独申请呼伦贝尔公租房,若全家都在本区居住,则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有正式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人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呼伦贝尔公租房买卖政策指出,申请公租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根据呼伦贝尔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相关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呼伦贝尔市内无私有房产且用工单位未安排住房或未租住公房;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呼伦贝尔市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 首次申请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为3年。
呼伦贝尔公租房买卖政策的内容就到这里了,申请公租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城镇户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呼伦贝尔市均无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虽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在呼伦贝尔市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解困房、微利房等保障性政策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呼伦贝尔市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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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尔公租房申请条件根据该办法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呼伦贝尔公租房申请条件(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
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呼伦贝尔公租房申请条件(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呼伦贝尔公租房申请条件(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符合以上呼伦贝尔公租房申请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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