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公租房管理办法是什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
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鄂尔多斯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鄂尔多斯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鄂尔多斯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鄂尔多斯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鄂尔多斯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鄂尔多斯公租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金融、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统计、税务、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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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公租房买卖政策: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原则上按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其租金收缴及房屋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产权人(出租人)可自行负责,也可委托第三方管理。
鄂尔多斯公租房买卖政策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产权人或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承租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按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
鄂尔多斯公租房买卖政策第二十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工商部门制订《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实行合同备案制统一进行管理。产权单位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合同期原则上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需要续租的,应当对其资格进行重新审核。不得一次性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等变相出让使用权。
鄂尔多斯公租房买卖政策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期间,因国有土地收回或农村留用地征收而需要进行拆迁补偿的,房屋按市场重置价格计算,土地仍按照原用地属性和收益标准进行补偿。
鄂尔多斯公租房买卖政策的内容就到这里了,对面向社会出租、实行企业经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准入条件、退出机制等按照《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统一纳入政府管理,实行承租人资格定期复核制度。经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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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具有端州城区户籍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每个申请家庭只限承租1套住房。申请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区的,凭有关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
鄂尔多斯公租房申请条件(一)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并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过自有住房。
鄂尔多斯公租房申请条件(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鄂尔多斯公租房申请条件(三)提出申请时未享受城区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鄂尔多斯公租房申请条件:城区户籍、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及配偶至少有1人具有端州城区户籍,并在本城区居住生活。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符合上述条件,年龄在30周岁(含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其父母在城区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符合保障标准的,可以单独申请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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