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一)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1)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 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② 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③ 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④ 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96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① 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②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③ 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④ 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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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廉租住房与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条件
根据现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一)申请人家庭属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三)申请人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条件:(一)申请人家庭收入符合中低收入标准;(二)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四)申请人家庭中至少有1人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满3年。
具体情况:3人(含3人)以下,家庭收入5万元以下,家庭资产20万元以下;4-5人,家庭收入6万元以下,家庭资产24万元以下;6人(含6人)以上,家庭收入7万元,家庭资产28万元以下。
二、以上条件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布。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一)属于廉租住房安置对象的家庭,尚未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直接申请保障性租赁房,并能获得优先配租;(二)取得廉租住房实物安置的廉租户,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符合条件可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在获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时应腾退其廉租住房;(三)取得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的廉租户可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在取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时停止发放租金补助。
三、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应提供申请材料和程序:
提供申请材料主要有(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二)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三)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和住房分配情况证明,无单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四)属于残疾、优抚对象、军烈属、低保家庭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五)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程序: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居委会受理、发轮候号码,并按程序进入资格审查审批程序。
四、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廉租户申请到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补助标准。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廉租户申请到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只要自付市场租金的10%,市、区两级财政补助市场租金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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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2、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4、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或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或重点优抚对象。
备注: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以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廉租房标准: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均配租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每户配租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原则上不超过45平方米。
内容参考《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深国房〔2008〕38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新开工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4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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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 (含7平方米);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9200元(含19200元)、人均财产低于50000元(含5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1120元(含21120元)、人均财产低于55000元(含55000元);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通知》规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廉租住房。
对于配租标准,《通知》规定廉租住房配租面积为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士)已有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面积。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计算。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士)配租面积不足10平方米居住面积的,按10平方米居住面积计算。租金配租家庭每月每平方米配租面积的基本租金补贴标准,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浦东新区9个区为62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为50元;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5个区(县)为32元。其中: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4400元(含14400元),或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840元 (含15840元)的,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4400元(不含14400元)至19200元(含19200元)间,或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5840元(不含15840元)至21120元(含21120元)间的,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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