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优惠的相关规定
2014年11月19日 11:31
(共计1页)


  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契税存在一定的优惠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办公、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契税优惠

  自2000年11月29日起,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可免征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林、农、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网友热评 暂无评论

    快速评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