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名装修工在施工过程中被飞溅的瓷片刺伤右眼,一审法院核定的损害赔偿达到13万余元,由于业主所请的不是正规家装公司,而是以个人身份承揽工程的包工头,一审裁定业主要为这起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前天的二审最终达成调解,按调解方案,业主赔偿了6万元。法律界人士认为,业主在进行家装时应该多个心眼,是选择正规家装公司还是选择“野鸡家装队”,一定要搞清楚其中的法律责任。
◆庭审实录
一审:家装没资质业主要担责
前天开庭的这起案件并不复杂。去年7月,庄女士将其位于福田区下沙村的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郭某施工,也没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去年7月22日上午,装修工台某在该房六楼卫生间拆除旧瓷砖时,被一块飞溅的瓷片刺伤右眼。台某受伤后即被送往福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球穿通伤。手术后,台某于去年8月5日出院,共住院15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包工头郭某支付。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台某为5级伤残。9月11日,广东省假肢康复中心医疗部出具鉴定证明书,证明台某可安装假眼,假眼价格为6000元。
事发后,台某向郭某、庄女士追索赔偿,但三方没谈妥。不久,台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状告业主庄女士和包工头郭某,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3万余元。
审理中,业主庄女士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成为焦点。庄女士认为自己不是雇主,与台某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据庄女士称,她将房屋的家居装修工程发包给了郭某兄弟,此后郭某又将其中的“打墙”工程分包给了雷某,雷某又雇请了台某等人进行施工。庄女士认为,自己发包工程与台某的受伤后果在客观上没有因果关系,而且对台某的损害后果也没有主观上过错,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3月,一审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确认台某损失为13万余元,由郭某作出赔偿,而作为发包工程的业主,庄女士也要对郭某的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庄女士的责任认定,一审法院是这样界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业主庄某作为发包人,因其将家装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郭某施工,故应对台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经调解业主赔了6万元
包工头请的装修工出事了,跟业主有啥关系?业主庄女士不服,在今年5月提出了上诉。8月24日开庭时,业主庄女士、包工头郭某以及因伤致残的台某都到庭。
庄女士上诉认为,自己确实并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郭某没有装修资质,而且台某在这一点上也没有提供证据,庄女士认为自己在主观上并无过错责任。庄女士称,依据一审判决所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所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如果发包人并不知道接受发包的雇主没有装修的资质,则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庄女士和郭某都认为自己很“冤”。法官明确称两人都不“冤”,庄女士发包工程却不审核承包人的资质,郭某没有资质却承揽工程,一旦出事无疑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法庭耐心做工作,前天当事三方达成调解:庄女士和郭某一共赔偿台某10万元,其中庄女士承担6万元,郭某承担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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