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特定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受理后,应告知当事人该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公证机构需核实相关的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2、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3、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4、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