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居民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城区、城镇社区落户;省外居民取得居住证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社区落户;居民在落户地点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其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具体条件如下:
1、基本取消本省(除三沙外)落户限制。省内居民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城区、建制镇的社区(以下统称城镇社区)落户。
2、省外居民,取得本省居住证并参加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社区落户。
3、居民在落户地点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一律在其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居民也可在其自有产权住房以外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逐步清理规范各类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引导户口挂靠在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居民将户口迁移至其自有产权住房户口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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