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广东简一(集团)陶瓷有限公司(下称“简一”)发布通报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判决书。
判决显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在抗诉书中认为,“大理石瓷砖”名称能够指代具有大理石外观的一类瓷砖产品,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简一可依法使用该名称指代具有大理石纹路、质地的瓷砖产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大理石瓷砖”不构成虚假宣传,原审判决禁止简一公司使用“简一大理石瓷砖”是错误的,应于纠正。
据了解,2016年4月,高时(厦门)石业有限公司正式起诉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公司。诉讼内容提到,在其产品和广告、对外宣传中采用“大理石瓷砖”名称,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包含大理石成分,甚至让部分消费者误认为大理石瓷砖就是大理石,对商品成分进行虚假宣传。
简一自此进入历时八年的维权诉讼。截至近日,这场历时八年多的“大理石瓷砖”品类名称诉讼案最终以简一胜诉收官。“大理石瓷砖”品类名称得到法律的保护。
简一表示,再审判决结果维护了公司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捍卫了公平正当的市场竞争环境。我司对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及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抗诉中的艰辛卓绝努力,以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负责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对检察院及法院合力维护司法公正,坚守住“最后一道防线”致以崇高敬意。
(文/实习生高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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