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
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一般为10%~30%)]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 “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一般来说房屋的设计费、楼梯、地下水井只要计入房产原值都应交纳房产税,而室内安装的窗帘一般不计入房产原值。
(3)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4)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应以房产余值计算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一般是按季预缴,每季在第二月计提,在季末交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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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室内游泳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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