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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经济适用房
目录
1、莱芜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2、莱芜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3、莱芜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莱芜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莱芜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是什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划拨,50%计入房价;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与租赁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向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总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的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并独立于住宅的经营性设施用地,不得实行划拨方式供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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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莱芜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申请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下面来看看。
 
  莱芜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本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已婚居民家庭(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莱芜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无住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莱芜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上年度家庭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的。
 
  低收入标准由市统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每年确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2005年度低收入标准,为家庭收入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家庭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等)。
 
  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70平方米,购房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不予补贴;购房面积超过3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按70平方米进行补贴;申请人有私有住房的,在保障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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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莱芜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是什么?下面来看看。申请人取得《莱芜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后,可以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自主选择购买商品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平房除外)。
 
  《莱芜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未购买住房,视为自动放弃。
 
  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收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单位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公示证明,并连同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材料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单位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的申请材料后,会同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审核组予以审核。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组审核后,应将审核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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