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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经济适用房
目录
1、北海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2、北海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3、北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北海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08〕20号),严格执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特制定北海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市区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二)家庭无房或家庭成员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每年进行一次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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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经适房上市过程中,最受市民关注的是土地出让金的问题。根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与一般商品房的“出让土地”不同。

  《规定》中明确,市民交易经适房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权可保留“划拨”。若交易双方愿意将“划拨用地”变更为“出让土地”的,按照该房屋市场价格与房屋原购置价格价差70%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

  也就是说,交易时如果买卖双方不变更土地性质,仍旧维持“划拨”属性,那么经适房交易流程和税费跟普通二手房交易相同。另外,土地性质为“划拨”的房屋,交易时有一项土地收益金,按地段等级收费标准×土地分摊面积收取。目前武汉市区土地等级分九级,一级最高,为不到200元,四五级在100元以下;土地分摊面积一般100平方米的房子只分摊几个平方米,所以算下来也只几百元钱。

  如果交易时,将该经适房的土地性质由“划拨”改为“出让”,则要按跟房屋的市场价格与房屋原购买价格之差的七成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年限不超过70年。

  比如,2006年,市民李先生通过摇号,购买了位于徐东的一处经适房,86平方米的房子总价为26万元,现在该区域的商品房均价接近1万元,房屋的差价为50万元,按七成上缴土地出让金,意味着要缴纳35万元,房主只能获得三成差价。

  武汉市房管局保障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经适房的用地属划拨性质,没有经过国有土地出让,这样才能确保经适房单价低于商品房,收取买卖差价充当土地出让金,就是相当于将经适房用地性质转成出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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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北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

  北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北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非农业户口)。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北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家庭无房或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北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若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退还原租住的公有住房。

  申请家庭的认定: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夫妻离异(或丧偶)带有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的,或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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