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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经济适用房
目录
1、河池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2、河池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3、河池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河池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河池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这类住房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开发贷款利率、落实优惠政策等措施,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以微利价格直接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二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军队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市、县(市)、区要规范集资建设住房的管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本市、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和制定相关政策。市、县(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本市、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销售等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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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采取政府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与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适应的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下面我们来看看河池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在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数量不得少于本市、县(市)、区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20%.在年度用地计划中还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县(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招标方式确定。

  房改部门负责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资信、资本金、良好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的开发企业,并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经济适用住房只允许建设公寓式普通住宅,户型应以二、三类中小套型住房为主,单套套内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m2以内,装修标准不得超过普通住宅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或城镇居民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桂政办[1995]39号文件规定执行。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一般干部和职工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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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池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河池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河池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河池市城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其中一人在户口所在地连续工作和居住满三年以上,或在河池市城区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河池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已婚(含离异和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河池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年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河池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无房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人均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原住房影响居住安全,需要拆除或迁出,单位无法安置的危房户,或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被拆迁住房,政府或拆迁单位无法安置的家庭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受条件(三)、(四)的限制。

  一个家庭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5〕39号文件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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