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管理,根据《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规定,制定梧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一、购房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我市常住户口。
(二)无房户(无自有住房户);已有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
(三)家庭(含夫妇双方)年工资实际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当年公布的上一年职均工资的6倍、高于上一年职均工资的50%。
二、购房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以下证件到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办理购房申请:
1.户口簿。
2.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职务或职称证明。
3.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4.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或社区办事处出具的上一年总收入证明。
(二)审核、公示、审批
市房改办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初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媒体或在网络上进行公示,10日内有提出异议的,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公示后,符合购房条件的,市房改办发放《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市房改办通知申请人。
(三)选房
申请人凭《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选择住房,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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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精神,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梧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我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所定条件由市政府根据我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梧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我市要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遵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梧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我市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并组织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驻梧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经相关部门及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梧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五条 市政府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市区及所辖县(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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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梧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梧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信息公告前具有我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我市市区居住、工作满3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梧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梧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无房(申请人及配偶名下无自住住房)或住房困难户。
一般家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为70平方米,4人以上(含4人)家庭可放宽到80平方米;有职务或职称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执行。超标面积一律按规定缴纳超标差价款。
梧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由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房产管理部门协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公示后确定。
审核单位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按先后次序选购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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