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吐鲁番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吐鲁番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吐鲁番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吐鲁番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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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
吐鲁番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吐鲁番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吐鲁番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吐鲁番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吐鲁番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吐鲁番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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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租赁住房家庭应当符合下列吐鲁番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二)家庭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15平方米;
(三)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镇常驻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十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一年以上,且在本市生活居住;
(四)共同居住的每一个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购买过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集资建房、房改房,没有接受单位、企业和个人捐赠的各类住房,没有承租公有住房(不含集体宿舍);
(五)承租住房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老、孤残、孤病、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年满60岁的孤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并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租住廉租住房审批表;
(二)家庭实际同住人口(人户一致)的身份证、户口簿;
(三)民政部门核发的《吐鲁番市低保领取证》;
(四)夫妻双方及申请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是否解决住房或是否参加住房货币化分配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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