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决定严格建设管理
(一)通辽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
(二)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可适当减小套型建筑面积,以增加供应套数。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住房保障部门要明确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作为项目法人招标的前置条件。
(三)各地可结合当地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四)通辽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商品住房价格较高的城市,可以适当扩大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范围。
(五)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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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1、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通辽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2、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通辽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3、内蒙古自治区要求个市县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健全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要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政府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其中,政府出资额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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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下:低收入家庭实行动态管理,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以下通辽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本地区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两年以上的家庭。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三)符合自治区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
(四)自申请之日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三年无房屋权属登记记录的。
(五)自申请之日起,申请家庭三年无户籍变更登记(因办理第二代身份证、婚姻变更、家庭人员变更产生户籍变更除外,但须提交相关证明;申请家庭原属于有房户,因户籍变更形成无房户事实的不予受理)。
通辽市廉租房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分配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分配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或准予购买。
通辽市廉租房申请与核准
(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夫妻双方同是本市户口但不在同一户口本的应提交结婚证,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4、租赁证(含租房和借住)。
5、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6、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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