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吉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吉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吉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吉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并设立“吉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建设;统一协调需住房人群的政策界限和政策衔接。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委、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吉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市、县房管部门会同发改委、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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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吉安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纳入当年的市政配套建设,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同步实施。
吉安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吉安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一)开发企业持项目申请文件、总体方案、可行性分析等资料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经初审后,将成熟的项目报市政府审定。
(二)市政府同意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根据审定意见下发批复,开发企业持批复到市发改委、规划建设、国土部门办理立项、建设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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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吉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
吉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无房(含拆迁户,已经安置公房租住除外)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家庭。
吉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平均收入。
吉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未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的家庭。
吉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吉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
吉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家庭人员不超过3人(含3人)核准面积为60平方米。
吉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家庭人员为4人,标准面积原则上70平方米。
吉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成员为5人以上(含5人)标准面积原则上80平方米。
吉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或承租程序:
(一)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申请表;
(二)到夫妻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
(四)报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审批。
(五)向社会公示;
(六)持批准的申请表选购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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