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鹰潭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鹰潭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鹰潭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查看全部内容
鹰潭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鹰潭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鹰潭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鹰潭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鹰潭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鹰潭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鹰潭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查看全部内容
鹰潭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在申报范围内的一对夫妇及其同住的未婚子女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鹰潭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夫妇双方至少一方有市区2006年12月31日以前的城镇常住户口的;
鹰潭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9600元(含9600元)的;
鹰潭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3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
鹰潭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另外,市政府还规定,单身居民只要达到男28、女26周岁,且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以申购,其家庭年人均收入和家庭人均建筑面积按2人计算。今后结婚,其配偶应补充纳入共同申请人,不能再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对象。如果其配偶原作为单身居民也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夫妻双方应退出一套,由政府按原价收购,不做任何补偿。
鹰潭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家庭)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同住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购买。
鹰潭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五种情形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3已购成本价公房(含从外地调入,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或享受过其它住房优惠政策)的;
4已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不愿退出的;
5政府或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查看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