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权利、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延边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州内务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范围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延边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宅区,是指以相对集中,具有一定数量的成套住宅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共用设施设备的居住区;住宅区的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房屋与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等相关情况划定。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相关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和为业主、使用人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延边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一个住宅区应当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管理服务。
延边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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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新建住宅区,应当符合住宅区规划要求,实行物业管理。
新建住宅,应当符合住宅区规划要求,按有关规定完善配套设施设备,实行物业管理。
延边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和住宅区竣工后的综合验收工作。未经综合验收合格的住宅区,不得交付使用。
延边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新建住宅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可以自行管理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
延边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含预售)房屋时,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凡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该协议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延边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新建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后,未售(租)出的空置房屋和已售出尚未给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延边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开发建设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无偿提供管理用房,管理用房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提供。
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维修,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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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包括申购、登记、公示、审批等数个流程,具体程序如下:
一、办理申购登记
以后经济适用住房将由政府组织统一的公开销售,而每一次销售之前,有关部门都会发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如果公告的房源有适合你需要的,而且你又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条件,那你就可以在公告中注明的购买期限内,带着你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住房情况证明、年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申购手续。
相应职能部门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你的年收入、住房条件等材料的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公示。这一点是为了保证申购人的具体住房和收入情况的真实性,因为在公示其间,如果有人认为你的材料有虚假成分,均可举报,并由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市住宅发展中心将核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则发放《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
二、按住房困难程度排序
为了确保住房最困难的人可以优先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市住宅发展中心将依据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名单予以公示。
三、确定入围和候补名单
所有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均可取得参加摇号资格不同的是,2004年12月31日之后动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将先确定入围名单和候补名单,然后才摇号确定选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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