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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经济适用房
目录
1、抚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2、抚顺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3、抚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抚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市住宅建设,对城市广大工薪阶层提供经济适用、价格合理的住房,实现建得多、售得快、买得起、住得下的目标,对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价格管理制定抚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一、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全市整体规划,主要建设在望花区、露天区、城东新区、榆林地区东部和戈布地区。适用对象为工薪阶层及住房困难户。

    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实际建设成本经测算后确定。

    三、设计采取普通住房设计标准。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应承担一定规模的建设任务,并在降低工程造价的同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达到市合格标准。

    四、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各种收费要严格控制。凡国家、省、市宣布取消的各种收费,一律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

    五、经济适用住房在工程结算前可实行预售,预售价格暂定为每平方米不超过850元。物价部门可根据成本变动情况,随时调整并发布预售价格。各开发企业预售时不得超过物价部门发布的预售价格,待工程结算后,按政府定价和用户正式结算,多退少补。

    六、各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规定,在工程结算后,向市物价局申报销售价格。对于乱摊成本,加大费用的要坚决剔除;对于委托开发企业代收的各种费用,一律要从成本中扣除,代收费用必须如数上缴财政,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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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抚顺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是什么?经济适用住房只允许保本微利,开发企业利润应按照《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中成本费用1-4项之和的3%计算,管理费按2.6%计算。

     经济适用住房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向购房者价外收费。工程设计中允许安装铝合金窗防盗门、座便、瓷砖、地砖的,应进入工程成本和造价;设计中没有的,不得进入成本,也不得向用户额外收取这笔费用。按批准的价格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在进户时收取的进户费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各公用配套建设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程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进度。对施工用电、上水、下水等必须装表计量,实施计量收费,不得按工程量估算收费;煤气、暖气、电力、上水、下水外线施工和道路挖掘等工程收费,应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不得靠垄断行业的权力卡、要、勒索和事前收预付款。

     房产部门每年要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拿出一定数量的房源用作廉租房。廉租房由本人申请并经房产部门批准后,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用。廉租房租金在公有住房正常租金的基础上减半收取。鼓励企业出资建设廉租房。租用廉租房的职工,人均收入解困后,应交回该房或按该租用房屋重置价格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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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抚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抚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抚顺市城市常住户口并且居住3年以上(含3年);

  抚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同一户籍内、并在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抚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线的70%(含70%)(2011年,950元/人均/月);

  抚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4)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0%的(2011年,12平方米/人均)。

  抚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情况证明;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无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出具证明;

  (3)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无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出具证明。

  (4)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0%的,应当提供住房权属证明或承租公有住房证明。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或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其房改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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