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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经济适用房
目录
1、鸡西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2、鸡西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3、鸡西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鸡西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鸡西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制定本办法。

     鸡西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我市城市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鸡西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因地制宜,市政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市政府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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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鸡西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鸡西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文物调查勘探费、建筑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残土垃圾处理费、消防设备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费、危房鉴定费、墙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社区办公用房建设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动迁管理费、水土流失防治费、防洪保安费、商品房测量费、规划测量费、商品房预售手续费、土地勘察费、土地评估费、土地测量费、地震安评费、房产测绘费、施工图设计费、图纸审查费、拆迁承办费、供热设计费、防雷装置检测费等收费参照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鸡西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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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鸡西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鸡西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鸡西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鸡西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鸡西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我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鸡西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鸡西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鸡西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在参加公开摇号时,摇中的家庭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购房款,按自动放弃处理,实行轮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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