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建设部、国家发改季、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天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0]196号)等规章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廊坊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廊坊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廊坊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廊坊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廊坊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廊坊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廊坊市行政区域内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国土资源、规划、价格、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其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查看全部内容
廊坊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镇家庭住房状况、家庭结构、人口和收入水平、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按照权限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做好项目储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及时报省发改、住建、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定程序作适当调整。
廊坊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以集中供地、集中配套建设为主,或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也可采取企业集资合作联建、社会机构投资等方式建设。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等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廊坊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廊坊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并进行严格管理。
查看全部内容
廊坊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廊坊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廊坊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取得结婚证书的夫妻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
廊坊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申请人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如申请人已婚,则夫妻双方均有当地城镇户
廊坊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申请人无房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65平方米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廊坊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廊坊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对引进外地特殊人才、出国留学人员、军转干部、公务员等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为使经适房申请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 《意见稿》中对申请、审核程序规定更严密,实行 “三审二公示”制度。
廊坊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先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市住建局经济适用住房办事窗口领取 《廊坊市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表》,同时携带其他申购资料向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对申请人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或社区进行公示;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自接到上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复审,并签署复审意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将上报的申请人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对符合申购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核准,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情况在媒体及市住建局
保障性住房办事窗口进行公示。
查看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