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限购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同一买受人出售多套商品住房;
2、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
二、住房限贷政策
1、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40%,报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议通过后实施。
2、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三、土地拍卖政策
土地拍卖也参照南京、苏州实行最高限价,当网上竞价达到最高限价时,仍有2家以上单位要求继续竞买的,停止网上竞价,改为重新挂牌或者摇号产生竞得者。
无锡住房限购时间
2016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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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20日发出通知,就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明确十项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财税、金融、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最新政策,于一季度公布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暂停发放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套型建筑面积低于120平方米,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允许其办理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三次(含)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四、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自2011年1月28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五、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数。暂定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售房。暂定对依据省、市有关人才政策引进的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限购1套住房。对违反规**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六、加大土地供应及清查力度,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土地出让时应明确地块中小套型住房的建设比例。
七、大力发展保障性住房,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筹集、供给和管理工作。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
八、加强对商品住房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为单位组织开发建设;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分期销售和分期交付的商品房项目,每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000平方米;项目规模小于30000平方米的,应一次性申请办理。
九、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价格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在10日内一次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全部房源上网销售,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十、加快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强化舆论引导。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严格规范各类房地产展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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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晚,《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出台,将暂停向在市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房;暂停向在市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意见》明确实行区域性住房限购,限购区域包括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等。
同时,《意见》指出将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首次购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
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在外地贷款记录,下同)、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居民无房但有1次购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40%;
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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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无锡房价涨幅明显,导致二手房买卖纠纷剧增。17日,无锡市中院通报了部分相关情况。
8月1日至10月14日,无锡滨湖区法院已受理房屋买卖纠纷案件65件、新吴区法院受理45件、梁溪区法院受理38件、惠山区法院受理30余件。而在以往,各区法院受理的因反悔而引发的二手房买卖纠纷,全年仅10件左右。无锡房价短期内大幅上涨,部分卖房人试图通过悔约来保住房屋、争取利益,认为只要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数量有限的违约金,再将房屋高价出售仍有利可图。但法院人士提醒,法律不支持这样的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守约方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后由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这个损失不仅包括定金和违约金,还包括房屋差价、贷款利息、交易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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