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6月14日起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内容显示,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从个人手中收购旧电器,必须登记出售者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否则将面临最高500元的罚款。
意见稿内容显示,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立档案资料,在收购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内容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类别、商标、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和生产日期。从个人手中收购时,还应当登记出售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从企业收购时,还应当登记企业营业执照有关内容。同时,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当查验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质量状况,性能情况和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以此作为定价依据,应当将查验结果和收购价格一并记入产品档案资料;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销售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出示所购产品档案资料,不应刻意隐瞒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
违反上述规定,按照意见稿,将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对产品自行维修、翻新的,应当将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及翻新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记入产品档案资料。未将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及翻新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记入产品档案资料的,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表示,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粘贴旧货标识。而且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当在交易达成后,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保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推荐阅读: 话题1:品牌家电销售渠道谋变 潜入县域市场 话题2:给力六月 四路八方抢占端午“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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