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对象的条件及认定
永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一般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户口。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
2、住房。取得《永州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3、收入。取得《永州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含《永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和《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永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关于落户时间的认定
1、落户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迁入时间为准。
2、原户籍在永州市城区以外,因在本市攻读大中专以上学历将户口迁入本市且毕业后落户本市的,其落户时间可从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之日起计算。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体户籍证明。
3、因工作调动、读书或劳动教养、服刑,户口迁出本市后又迁回本市的,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
永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关于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认定
永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无房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含已核发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和已进行房屋产权预告登记房屋)且无事实拥有房屋(含实际拥有房屋产权但暂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和未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房屋);
(2)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4)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永州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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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一、保障方式及标准
保障方式和补贴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永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二、申请对象的条件及认定
(一)一般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户口。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
2、住房。取得《永州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3、收入。取得《永州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含《永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和《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关于落户时间的认定
1、落户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迁入时间为准。
2、原户籍在永州市城区以外,因在本市攻读大中专以上学历将户口迁入本市且毕业后落户本市的,其落户时间可从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之日起计算。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体户籍证明。
3、因工作调动、读书或劳动教养、服刑,户口迁出本市后又迁回本市的,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关于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认定
1、无房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含已核发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和已进行房屋产权预告登记房屋)且无事实拥有房屋(含实际拥有房屋产权但暂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和未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房屋);
(2)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4)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永州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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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永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范审批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湘建房〔2008〕460号)、《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湘建房〔2008〕4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永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几种情况的处理
(1)离婚、再婚或丧偶的申请对象:凡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含已购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的家庭,离婚后夫妻双方均不能再享受住房保障;婚姻存续期间有私房,离异后确有特殊住房困难且自身无力解决的,应在离婚满5年后方可提出住房保障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特殊困难证明(如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并已执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内的各项事宜。申请人为丧偶的,需提供原配偶的死亡证明。申请人为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含已购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的,再婚后夫妻双方均不能再享受住房保障。
(2)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的申请对象:须出示重点工程拆迁证明和市拆迁办备案的拆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由棚改实施单位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申请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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