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和田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存量用房合理流通,扶持个人住房消费,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有效改善各族干部职工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进一步放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补充规定》精神,结合和田市实际,制定出台了《和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已购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原则、交易范围、交易条件、交易程序、交易税费以及管理措施6大款项44项条款,为和田市范围内房屋交易提供了指导政策依据和方向,同时,对职工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给予了综合税费优惠政策,对违法交易,明确了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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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和田地区经济适用房:
和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本地区城镇户口的无房户、居住危房或现住房即将拆迁的家庭,以及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的困难家庭;
和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夫妻一方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且双方均没有享受房改分房优惠政策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或享受房改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
和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年收入不足30000元的(“十一五”期间)。
和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符合以上购房人在购房前,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格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格审查、公示和确认,并确定申请人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具体申请表格见附表。
和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面积标准如下:
和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夫妻一方是处级干部或相当于处级干部的95平方米;
和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夫妻一方是科级干部或相当于科级干部的80平方米;
和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3、其余人员为65平方米。
凡是超过上述面积标准购房的,应当按照超出部分面积的房价款的10%向县市国土资源局补缴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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