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鞍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鞍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在鞍山市城区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鞍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鞍山市房产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开发、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鞍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汤河水源建设费除外),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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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由市房产局出具的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鞍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鞍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市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与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建设创造条件。
鞍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房产局、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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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应符合下列鞍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具有市内城区常住户口;
(二)属中低收入家庭,即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收入在3.5万元以下(含3.5万元)的家庭。 (三)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上述控制标准,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符合购房条件且当年准备购房的,购房申请人填写《鞍山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有单位的由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单位予以核准并公示,无单位的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应载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核准单位要对下列资料存档: (一)户口簿(复印件); (二)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四)现住房的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证(无房户由本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无房证明)。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市房产局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由购房人补交差价款。差价款存入市财政专户,做为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的补充资金。超标面积须在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证书上注明“商品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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