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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经济适用房
目录
1、阜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2、阜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3、阜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阜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阜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等7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阜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阜阳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阜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阜阳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阜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阜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意见建议,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请市政府研究确定;负责颍州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管理、建设管理、销售与售后管理工作,负责颍州区、颍东区、颍泉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颍泉区、颍东区房改部门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为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颍州区房改部门负责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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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阜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由市人民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予以明确。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阜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阜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国家政策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阜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颍泉区、颍东区房改部门、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阜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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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阜阳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阜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阜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阜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情况,包括房型、套数、位置、价格及供应计划。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

  阜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户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现住房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实际居住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未参加过福利分房和购过政策性住房的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阜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条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审核,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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