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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目录
1、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什么
2、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
3、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
4、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共同借款人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什么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是中国公民因购买商品房而向银行申请的一种贷款,是银行用其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性贷款。具体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或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为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抵押贷款是商业性贷款中的一种贷款方式。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银行用其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性贷款。具体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或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为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抵押贷款是商业性贷款中的一种贷款方式)。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是我国公民因购买商品房而向银行申请的一种贷款,有关银行规定,凡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即可申请贷款品种:一是参加住房储蓄的居民;二是住房出售商和贷款银行有约定,由房地产担保企业为居民购房贷款向银行提供提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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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

  住房商业贷款利率就是指贷款买房的贷款利率,其计算公式为贷款利息=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金额*天数*日利率=贷款金额*月数*月利率=贷款金额*年*年利率。

  贷款利息=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金额*天数*日利率=贷款金额*月数*月利率=贷款金额*年*年利率

  贷款天数=实际公历天数(如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24日应该为1月实际天数+2月实际天数+3月实际天数+4月实际天数+5月24天)算头不算尾.

  日利率=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

  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均为年利率

  计算方法分两种:

  (1)定期计息

  定期计息的贷款,规定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计息期为上季末月21日起至本季末月20日止。

  计算公式=计息积数×(贷款年利率÷360)

  (2)逐笔结息

  逐笔结息即利随本清的结息方式。

  贷款利息=贷款金额×贷款天数×(贷款年利率÷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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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

  1、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户口薄;外省市居民除身份证、户口薄外,还需提供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或暂住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未满18周岁需提供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

  2、 必须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能够提供相应的收入和资产证明。

  收入证明由借款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出具,加盖公司人事章或公章加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户、私营、民营借款人可提供近三个月税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所开具的月收入超过2000元人民币的,应提供税单或其他资产证明(银行存单、有价证券、投资证明、房产等)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4、 与卖方签定有效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

  5、 支付了规定比例的首付款(一般是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的30%)或在贷款银行存入了不低于首付款的存款。

  6、 贷款人年龄在18-65周岁,不同年龄所贷款年限的限制有所不同。

  7、 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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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在银行贷款业务中普遍存在,最典型的为在住房按揭贷款中,夫妻或者房屋的共同买受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有关个贷制度明确规定: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购买房屋的共有权人,也可以是符合贷款要求的其他自然人。在实际工作中,房屋的共有权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共有权人与共同借款人的趋同性,较好理解和把握。但对其他自然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他自然人与共同借款人的不相一致性,往往涉及动机、背景等诸多因素,以及社会和法律关系复杂,信息的不对称性,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因此要加强防范该类共同借款人所产生的风险

  条件

  一、共同借款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年龄在30至60周岁;

  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户口在本县。

  二、 共同借款人的认定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其他亲属或法定监护人。

  三、 学生入学前户籍不在本县、但父母户籍在本县的,不能受理。

  四、学生入学前户籍在本县、但父母户籍均不在本县的,不能受理。

  关于共同借款人模式合法性分析

  一、关于共同借款人模式合法性分析

  我国尚没有明文禁止一般情况下的共同借款人模式的规定,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相反地,针对一般情况下的共同借款人模式,我国民法通则有明文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在借款合同中,母公司和子公司共同作为借款人签字,由此,银行与此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银行作为债权人,母公司和子公司作为债务人。因此,可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共同借款人模式是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的。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本身也没有对借款人的数量做出规定,即《贷款通则》并不禁止在同一笔贷款中存在两个以上的借款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在银行贷款业务中的“共同借款人”模式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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