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工艺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于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