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合肥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合肥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使用及监督管理。
合肥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住房保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建设、民政、财政、规划、统计、价格、土地储备、金融、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合肥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民政、统计等部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土地储备、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用地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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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的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
合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见附表)。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合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合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交易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合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合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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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条件1.申请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2.申请家庭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3.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合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1.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原件2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地房地分局保障科领取并填写《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携带相关材料,送房地分局进行二审。
2.二审符合条件的将会报送回复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进行复审,复审符合条件的酒后由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进行公示。
3.公示期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视为复审通过;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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